为满足我区各级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织实施2014年下半年我区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方式
2014年下半年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按照“一次考试,二次调剂”的方式组织实施。凡参加我区上半年公务员招考(包括上半年选调生招考等同步招考)但未被录用的考生均可自愿报名参加选拔。经资格复审合格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依照考生上半年参加全区公务员招考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分职位按1:3(招考名额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经面试、体检、考察后,择优录用。具体职位见附表1。
全区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仍采用免笔试招考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具体职位见附表2。
二、招考对象范围
2014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对象为: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口,参加了我区各级机关2014年上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合格但未被录用的考生(免笔试职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以下五类人员报考不受宁夏户口限制:
1.在宁夏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以下简称“三项目”人员);
2.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
3.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
4.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5.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且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职位的人员。
生源地是报考人员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前的常住户籍所在地。
上述“三项目”人员服务期满2年享受定向招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即必须是2007年以后参加服务项目的人员。凡被事业单位招聘的“三项目”人员,不能再享受定向招录政策。
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必须达到本次招考确定的各级各类职位笔试成绩合格线,其中:
区直机关职位合格线为175分;市、县、乡镇机关合格线为170分;人民警察、司法警察以及定向“三项目”人员招考职位合格线为150分。
参加了上半年自治区选调生招考等同步招考且未被录用的考生,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报考。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
5.2013年以来参加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后自愿放弃,目前仍在禁考期的人员(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的考生,自愿放弃者,禁考期为2年;试用期内自愿放弃或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的,禁考期为3年);
6.经考试录用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7.现役军人;
8.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定向培养生、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9.全区统一招录的服务期未满的基层政法机关定向培养人员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人员;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龄18至35周岁(1978年9月25日至1996年9月2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3年9月25日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下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以下简称《职位表》)为准;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报考要求“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职位,须曾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累计满两年(截止2014年9月25日)。
2.报考面向“三项目”人员专门职位,必须在宁夏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三项目”人员服务期满两年享受定向招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
3.报考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的,必须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适用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符合其他条件的,也可以报考上述职位。
4.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必须在上半年公务员招考中通过体能测评、取得体能测评合格通知单(本次考试不再组织体能测评)。
5.报考公安机关法医职位的,还须在上半年公务员招考参加了专业知识考试。
(七)参加上半年公务员招考笔试为A卷的报考者,本次只能报考区直机关及定向“三项目”人员招考职位;参加笔试为B卷的报考者,本次只能报考不限基层工作最低年限的职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留学人员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出具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报考人员,可以主修、第一学历专业报考,也可以辅修、第二学历的专业报考。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者还应当符合《职位表》中各招考职位设置的相关资格条件。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基层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
四、招考计划
本次公开招考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253名。
其中:自治区区直机关面向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招考14名;全区面向在宁服务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三项目”服务人员定向招考24名。具体招考职位、名额、资格条件及定向职位详见《职位表》。
五、报名
(一)报名方式: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名网站为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http://www.nxpta.gov.cn。
(二)报名时间:报考人员在2014年10月13日至10月17日期间,每天8:00至14:00登录报名网站进行报名(10月17日当天报名延长至18:00)。
报考人员须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补报。
(三)报名程序: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凭姓名、身份证号、报名序号(可通过姓名和身份证号找回)进入报名系统,选择报考职位,填写个人资料,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的考生,从另一个报名系统进入,按照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所有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网上资格初审。网上资格初审工作由各招录机关负责。2014年10月13日至10月17日期间,报考人员每天8:00至14:00登录报名网站进行报名(10月17日当天报名延长至18:00),当天14:00以后,网站报名系统暂时关闭。 10月14日至10月17日每日上午9时按笔试成绩高低,以1:3(招考名额3名及以上的职位,以1:2)比例公布前一日各职位报名情况,包括报考人数以及拟进入面试范围人员的报名序号、上半年笔试成绩。10月13日8:00至10月17日18:00期间,所有考生报名信息均设定为待审核状态,考生可以根据前一日公布的各职位报名情况,进入报名系统后,自行更改报考职位。2014年10月17上午9时最后一次公布各职位报名情况。2014年10月17日18:00为考生自由调整报考职位的截止时间,10月17日18:00报名截止后,关闭报名系统,任何考生不能再调整职位,各招录机关将集中对所有职位报考人员依照上半年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1:5(招考名额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4)比例进行审核。本次招考不进行现场调剂。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等免笔试职位的考生,2014年10月13日8:00至10月17日18:00期间,直接登录报名网站进行报名。已通过资格初审的免笔试考生,可以根据各职位报考人数,经原资格初审单位同意并注销原报名信息后调整报考职位,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免笔试职位考生,也可在报名截止之前改报其他职位。
3、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公布。网上报名资格初审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按1:5(招考名额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4)比例公布各职位审核通过考生情况,包括姓名、报名序号、上半年笔试成绩、名次等信息。凡同一职位笔试成绩并列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确定名次。
4、资格复审及缴费。2014年10月22日以后,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各招录机关进行现场资格复审。根据上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从各职位网上资格初审通过的考生中,分职位以1:3(招考名额3名及以上的职位,以1:2)的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的人选。资格复审不合格者,从报考该职位网上资格初审合格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成绩依次递补。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需现场缴纳报名费,每人120元。
报考公安系统法医职位的,不进行面试,以1:1的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的人选。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等免笔试职位的考生,资格初审合格者,最迟应于2014年10月19日24:00前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缴费,报考费每人120元。凡未在规定时间前缴费的,视作放弃报考。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全部参加面试。
经资格复审合格的面试人员名单确定后,将在报名网站公示。
5、打印准考证。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请于面试前一周内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凡打印有困难者,可拨打宁夏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0951-5099130、5099131)寻求帮助。
为了方便报考人员咨询报名工作有关问题,报名期间,招录机关将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在网上统一公布),并指定专人负责解答报考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六、面试
(一)面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由各招录机关通知取得面试资格人员,并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告。
(二)面试人员名单公布两个工作日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三)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满分为160分。报考公安系统法医职位的,不进行面试。
(四)各职位面试人数应达到最低开考比例,面试最低开考比例为1:3,其中招考名额3名及以上的职位,开考比例为1:2。凡未达到最低开考比例的定向招考职位和专业性强、生源少的职位,以及宁南山区招考职位,经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如果按1:1比例参加面试者,面试成绩必须达到96分以上方可取得体检资格。
(五)面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试总成绩,分职位由高到低,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2×60%+面试成绩×40%。
报考公安系统法医职位的,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即确定为体检人员。
(六)免笔试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
(七)考试总成绩如果不是整数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八)如果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
七、体检
(一)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二)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由各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即各招考单位负责组织考生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务员录用定点医院进行体检,并将考生体检结果报送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
(三)考生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疾病的考生,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情节严重的,给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四)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六)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申请复检的报考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七)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由招录机关承担。
八、考察
(一)考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直属机关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实施;市、县(市、区)所属机关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负责实施;乡镇(街道)由所在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全区法检系统职位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组织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九、公示、录用审批
(一)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全区法检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报批;地级市以下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报批。
合并职位招考的,考察结束后,由招考单位、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考生按照总成绩排名,自主选择确定具体的职位,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公示、审批。
(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录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四)新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初任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六)凡定向 “三项目”(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人员招考职位、面向本地户籍人员或本地生源招考职位、免笔试职位的拟录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签订期限为5年的服务合同,服务期内不能调动和参加遴选。不签订服务合同的,不予录用。
十、注意事项
(一)凡涉及本次招考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考试录用各环节以及录用后,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三)为增强报考者的诚信意识,本次公务员招考,对于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的考生,自愿放弃者,2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试用期内自愿放弃或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的,3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逾期不报到者,将取消其录用资格,5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报考者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5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四)为了帮助报考者深入了解本次招考的有关政策,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政策问答》(附后),内容包括本次招考的具体政策、注意事项等,请报考人员认真查阅。
(五)报考人员要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理念。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宁人社发[2010]120号)处理。
(六)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政策咨询电话:951-6669312 0951-509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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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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